什么是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也比较难以区分。二罪在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出于过失,均是违背被告人行为意志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两罪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应该从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入手来把握两罪的区别,而区分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关键审查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还是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李某均为一家酒店的厨师,姚某主管菜品,李某负责配菜。年9月30日10时许,因李某将吃剩的鸡骨头放在案板上,姚某批评了李某几句,李某反唇相讥,俩人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姚某抓挠李某颈部,用拳击打胸腹部。李某则抓挠姚某的脸部,用拳予以还击。双方被拉开后,李某突然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颈胸部外伤、情绪等应急因素促发潜在性限制性心肌病急性发作导致猝死。
本案受理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后,互相撕扯,用拳头击打被害人,且在案发前姚某见过李某经常服药,二人一起连续三个晚上在网吧通宵上网,本应预见到由此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疏忽了对危害后果可能发生的认识,造成被害人情绪激动,促发潜在性限制性心肌病急性发作而猝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且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对于姚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姚某明知被害人经常服药,其击打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仍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姚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经常服药的事实姚某是明知的,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但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姚某与李某平时关系不错,没有伤害故意。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在于潜在性限制性心肌病急性发作导致猝死,对此姚某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超出了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范围,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无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也比较难以区分。二罪在客观上均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出于过失,均是违背被告人行为意志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两罪也存在明显的区别。要从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入手来把握两罪的区别。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对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伤害是存有故意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希望或放任危害被害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出现。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行为人对危害后果持否定态度,不希望发生被害人身体伤亡的危害后果。
本案中,判断姚某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审查被告人是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还是不在乎是否发生危害后果。主观故意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仅凭口供难以进行认定,需要从行为人的外在行为、客观事实综合分析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首先,从案发前双方关系来看,姚某没有伤害的故意。姚某与李某的关系比较要好,二人经常在一起上网、谈心,这些事实从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中可以得到证实。案发前,二人并无矛盾,且较为亲密。二人发生口角之后,姚某并不想伤害李某,更无致其死亡的故意,只是在被李某抓挠后,用拳头打了李某几下,力量并不大。这点也可从法医鉴定得到印证,李某只是颈胸部的皮外伤,所以姚某无伤害对方的犯意。
第二,从事后行为态度来看,行为人具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意愿。间接故意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会凭借条件或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的重点在于行为人想方设法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在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中一旦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非常懊悔,往往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如防止危害的扩大、尽量减少损害等。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无动于衷,一般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本案中,双方被拉开后,李某呼吸急促,并张倒在地,姚某迅速抱起李某,并大声呼喊酒店内其他人,医院。其采取的上述补救措施表明其内心懊悔,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完全违背其主观愿望,而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
第三,从双方熟悉程度来看,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被害人病情发作的可能,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前,被告人经常与被害人在一起,虽然被害人对自己患有潜在性心肌病也不是很清楚,但其经常服用一些消炎药的事实姚某是知情的。姚某并不知道被害人患有潜在性心肌病,但其应当想到被害人经常服药、身体不是很健康,且连续三天通宵上网,身体各项机能抵抗力较弱。姚某的行为属于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对此基于一般人的预见能力都能预见到,并非意外事件。况且,本案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外力作用,所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姚某定罪量刑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