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证书签发的管理。
本办法中的“小型海船船员”系指在仅航行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海船上任职的船员:
(一)在未满总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二)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0千瓦海船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第三条广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第四条初次申请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第五条适任培训分为岸上培训和船上培训,岸上培训考试大纲见附件1。开展岸上培训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许可;
(二)制定了满足岸上培训考试大纲要求的书面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具有和培训计划相适应的教学人员、设施设备和法规技术资料,但最低应当满足附件的要求。第六条完成岸上培训的学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适任考试,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学员应当在理论成绩合格后参加实际操作评估。
理论考试成绩以分为满分,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评估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第七条学员在通过岸上培训并考试合格后,还应当按照相应职务的《小型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记录表》(附件3、附件4)所规定的内容完成船上培训,并通过考核。第八条船上培训及考核由航运公司负责实施。航运公司应当检查船上培训的执行情况,检查相关记录簿的记载情况,并对学员进行考核评价,签署鉴定意见。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满足要求的按规定处理。第十条小型海船船员职务分为: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驾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驾机员系指在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并额定乘员不超过1人的无舱室船艇上任职的人员。第十一条初次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小型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四)完成规定的岸上培训,并通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
(五)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且考核合格。第十二条初次申请船长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小型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二)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有效的驾驶员适任证书;
(四)实际担任驾驶员职务满4个月以上,且安全记录良好。第十三条初次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小型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二)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持有有效的轮机员适任证书;
(四)实际担任轮机员职务满4个月以上,且安全记录良好。第十四条初次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小型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完成规定的岸上培训,培训大纲内容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船舶作业和人员管理以及驾机常识(附件1表三);
(四)通过相应的适任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第十五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第十六条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小型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二)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0个月内,具有不少于1个月相应职务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不满足前款第(三)项条件的,船长、驾驶员应当重新通过驾驶员适任考试,轮机长和轮机员应当重新通过轮机员适任考试。第十七条持有船长适任证书担任驾驶员的,可作为船长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持有轮机长适任证书担任轮机员的,可作为轮机长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任职资历。第十八条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除符合小型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外,还应当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后1个月内提出。证书过期1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通过适任考试。第十九条申请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小型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附件5)或“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电子照片;
(五)船员服务簿及其复印件;
(六)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七)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岸上培训证明;
(九)小型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记录(附件3、附件4);
(十)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初次申请船长和轮机长适任证书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第(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适任证书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五)(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但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须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驾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五)(六)(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但按照第十八条规定应当重新通过适任考试的,须提交本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统一使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格式。
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适用限制栏按照适用范围分别签注:
(一)船长和驾驶员证书签注“仅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行的未满总吨的海船”;
(二)轮机长和轮机员证书签注“仅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行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0千瓦的海船”;
(三)驾机员证书签注“仅适用于在广东海事局辖区航行的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75千瓦并额定乘员不超过1人的无舱室船艇”。第二十一条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可向原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和相关证明。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第二十二条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等特殊类型小型海船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持有相应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第二十三条值班水手可由持有有效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担任,值班机工可由持有有效的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担任。第二十四条航运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船员开展法规和安全教育培训,使船员充分掌握辖区水域的通航环境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必要信息,熟悉所航行航线的航路航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留存相关培训和考核记录。第二十五条除本办法规定外,其他与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发证管理相关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0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年8月19日印发的《广东海事局小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粤海法规〔〕号)同时废止。附件:1.小型海船船员岸上培训考试大纲.从事小型海船船员岸上培训基本要求3.小型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记录(驾驶员)4.小型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记录(轮机员)5.小型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1.小型海船船员岸上培训学时要求
附件从事小型海船船员岸上培训基本要求
1.教员名,且教员满足下列条件:
1.1持有沿海航区三等驾驶员或轮机员及以上适任证书,并曾在海船船员培训机构担任过教员;
1.熟悉有关船员培训和考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1.3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
.场地设施设备:
.1能正常开展培训的场所
.实际操作训练用船1艘,或航海模拟器和轮机模拟器各1套;
.3航行设备1套(如甚高频、磁罗经、AIS等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要求配备的航行设备);
.4轮机拆装设备1套(拆装用柴油机1台、相关泵浦1套、空压机1台,及拆装工具若干);
.5相应的培训教材(须满足适任培训考试大纲的要求);
.6其他设备若干(锚设备、船体结构模型、各类绳索、各类绳结等或其挂图)。
3.法规及技术资料
3.1常用沿海航行图书若干(珠江航行指南、航路指南、潮汐表等);
3.相关通航、船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小型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一、四肢脊柱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cm,脊柱侧弯不超过4cm且无明显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好。
二、五官系统
1、视力(括号内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甲板部船员: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5.0(1.0);或者双眼均达4.8(0.6),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轮机部船员: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者;或者双眼均在4.5(0.3)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色觉:驾驶部船员辩色完全正常者为合格;轮机部船员无红绿色盲者为合格。
3、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者为合格。
4、听力:以两耳能听清普通音叉声音者为合格。
三、消化系统疾病
1、消化道遗疡合并出血。
、肝硬化失代偿期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
3、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
四、心血管系统
1、血压:收缩压95mmHg-mmHg(1.60-1.3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00Kpa)者为合格。
、心血管系统职业禁忌: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为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者为合格:(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3、心率每分钟5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五、呼吸系统职业禁忌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严重不全者,不合格。
六、精神系统职业禁忌
各种类型精神病,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夜游症,不合格。
七、传染病职业禁忌
1、甲板部、轮机部船员急性病*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不合格。
、非甲板部、轮机部船员除上款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且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不合格。
八、其他
其他内外科应无职业限制和禁忌症。
未纳入体检要求,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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