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先心病孕妇心功能恶化,拒绝终止妊娠,最终剖宫产后心跳骤停变植物人,谁之错?高危妊娠又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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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患者王某,30岁,于年2月27日,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就诊,产检并建档,经心脑科会诊,评估心功能良好,但心脏负荷加重,有可能出现房颤、血栓、心衰、胎儿窘迫等并发症,继续妊娠风险大,可纠正心律失常,根据病情及时终止妊娠,告知了患者尽早终止妊娠有利于保护心功能。
年6月14日,查血压/mmHg,尿蛋白2+。心电图示房扑,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后患者于年7月22日因“停经8+月,胸闷、憋气7天”医院就诊(医院)并住院治疗,心电图显示:心房扑动,心室率次/分。心脏彩超显示:先天性心脏病术后、全心增大、肺动脉高压(中度)、左心功能明显减弱(EF26%)。初步诊断:(1)妊娠34+2周,GIPO;(2)先心病,心房扑动,心功能IV级;(3)房间隔修补术后。
年7月22日,患者于16:45在全麻下行子宫下段横切剖宫产,胎儿娩出后回心血量增加,加重心衰导致猝死,积极抢救后转ICU观察治疗。7月23日,经外院专家会诊,于当日行主动脉球囊反搏治疗。7月26日,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行心肺复苏、电除颤等治疗后恢复自主心律。7月31日,患者再次出现室颤,出院诊断:心源性休克、先天性心脏病合并围产期心肌病、心房扑动、室间隔修补术后等。出院情况:昏迷状态,血压/79mmHg(去甲肾泵入),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啰音,心率90次/分,律齐。
后患者家属于年8月4日花费45万包机将医院治疗,8月25日出院,出院情况:镇静状态,体温最高37.5℃,持续呼吸机辅助呼吸等。医院住院治疗,至诉讼时患者仍旧意识不清,呈植物人状态,全部护理依赖。出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植物状态。
患方认为,医院行产前诊断;患者出现房扑、尿蛋白2+、重度子痫前期,未给予相应处理,医院会诊;市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在患者术前存在快速房扑、严重心衰情况下未行任何药物控制,术后仍未积极纠正心律失常及心衰,导致术后两次心跳骤停,致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不可逆转,术后出现血象及体温升高,细菌培养为鲍曼不动杆菌,系医院获得性感染,被告在感染预防及控制方面存在严重过错;医院在呼吸机治疗期间,氧浓度设定过低,使患者脑组织长时间缺血缺氧,是导致患者脑组织变性、长期昏迷的重要原因。由于被告过错导致患者长期昏迷、多器官功能障碍、全部护理依赖,给患者及患者的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医院诉至北京东城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万余元。
图源:摄图网庭审中,北京市某司法鉴定对本案进行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
1.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分析:
(1)医方告知患者尽早终止妊娠有利于保护心脏,医院产科及心内科就诊,但无患者方签字,存在不足。
(2)医方在考虑“妊娠期合并心房扑动、重度子痫前期”,应告知患者病情、医院并保障入院,但医方没有任何处置和记录,不符合产检规范,存在过错。
(3)医方在为患者助孕前及产检过程中,没有认真评估患者心脏情况及妊娠风险,对有高危风险的孕妇缺乏严密的病情检查和记录。当患者出现严重子痫前期时,未医院诊治,致使患者病情加重。
(4)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
2.市医院的诊疗行为分析:
(1)医方对患者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符合相关规范,但在剖宫产术前未给予强心、抗心律失常治疗,在剖宫产术后患者心源性休克、心脏功能衰竭持续存在时,被告采取了主动脉球囊反搏机械辅助治疗偏晚、纠正酸中*不够及时。
(2)医方停止主动脉球囊反搏机械辅助治疗偏早,与患者7月26日发生的呼吸心跳骤停存在因果关系。
(3)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
3.医院的诊疗行为分析:
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4.其他鉴定事项:
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患者的三期时间截止至评残前一日;患者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建议为2人;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后续医疗依赖程度、后续医疗项目及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最终,医院医院责任程度30%(医院各赔30%)。对于医疗转运费45万元,该部分支出超出必要限度,综合考虑转运距离、普通救护费用的支出水平以及患者的病情程度,本院酌定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万元(医院各赔5万)。最终,医院分别赔偿患者各项费用78万余元。(判决只包括已发生的费用,之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后续医疗依赖程度、后续医疗项目及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医院仍旧需要赔偿。)
妊娠合并心脏病有哪些管理规定?
妊娠合并心脏病的发病率为0.3%~3%,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前三位死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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